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德美
右聲請人因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印花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本
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所載「甲○○」,應更正為「吳德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亦準用上述規定。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之處,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