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凃啟夫律師
- 被告
- 高雄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敏蕙律師、凃啟夫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凃啟夫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