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 原告
- 勁豪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被告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台財訴字第0
九一一三五一六九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算,茲以原告地址在高雄市,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是至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星期一)即已屆滿。詎原告遲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星期三)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起訴狀實際送達法院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證,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嚴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