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陳光秀楊惠欽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
    甲○○○、乙○○主任

  • 原告
    泰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屏東縣里港鄉地政事務所法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   告 泰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屏東縣里港鄉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主任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回復所有權之民 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經於九十一 年四月一日裁定,命在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訴訟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二號民 事判決確定,有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 法 官 楊惠欽 法 官 李協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