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 告 泰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屏東縣里港鄉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主任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回復所有權之民 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經於九十一 年四月一日裁定,命在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訴訟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二號民 事判決確定,有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 法 官 楊惠欽 法 官 李協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