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 原告
- 清貴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台
財訴字第○八九○○○二○四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次按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七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於訴願卷可稽,則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六日,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乃原告遲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