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三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三號
- 再審原告
- 格林恒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 代表人
- 李俊秀 分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傅祖聲律師
盧柏岑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再審原告主張之理由第五項第(三)點倒數第四行及第三行關於「王明光教授」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技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