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三號

植物防疫檢疫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楊惠欽林勇奮簡慧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三號

再審原告
格林恒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代表人
李俊秀 分局長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盧柏岑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再審原告主張之理由第五項第(三)點倒數第四行及第三行關於「王明光教授」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技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敍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楊惠欽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簡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植物防疫檢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