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共 同 蔡錫欽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揚勝 律師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
- 代表人
- 丙○○ 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入出境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第十五頁第七行至第八行關於「作為或不作為」之記載,應更正為「公法上金錢給付」。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