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 原告
- 連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被告
- 高雄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
右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八日環署訴字第0九一00四八0一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四日,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嚴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