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
- 代表人
- 乙○○ 鄉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所為之判決正本,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楊惠欽、法官簡慧娟」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簡慧娟」。
理由
一、按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