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江幸垠林石猛戴見草
  • 法定代理人
    乙○○局長

  • 原告
    旗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原   告 旗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 日台財訴字第0九二000六五六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收 受訴願決定書,此有財政部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 間,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算,茲以原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並無在途期 間可資扣除,則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即已屆滿,因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屆 滿之日適逢星期六(週休二日),依法順延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詎原 告遲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 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江幸垠 法 官 林石猛 法 官 戴見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 人數附繕本)。 提起抗告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嚴寶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