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十九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十九號
- 上訴人
- 集億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乙○○ 局長
右上訴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三年度簡
字第十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十九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案上訴人代表人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收受該判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期間,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算,迄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因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適逢星期日,故以次日即十五日代之),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始提起上訴,亦有加蓋於上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李 建 霆附註: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