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十五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十五號
- 上訴人
- 錦樺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董事長
- 被上訴人
- 台南縣官田鄉公所
- 代表人
- 乙○○ 鄉長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本院九十三
年度訴字第三十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此有上訴狀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各一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