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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呂佳徵林勇奮蘇秋津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四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辛○○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丑○○
原告
寅○○
原告
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火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邱政茂局長
訴訟代理人
辰○○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關於「(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蘇秋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0四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