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一四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一四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退學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三年度
再字第一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