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 上訴人
- 尚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高雄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
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
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開判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七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則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即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算(上訴人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在途期間為零日),計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末日為星期二,非例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之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