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391號
- 原告
-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義雄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己○○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四項所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重核復查決定)均撤銷。」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重核復查決定)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