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41號
- 原告
-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祺昌會計師
- 被告
- 雲林縣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丁○○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台塑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