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秋火 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利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邱正茂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段倒數第三行關於「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例」之記載,應更正為「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 佳 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