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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36號

94年度訴字第1060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告
臺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楊秋娥

      丁○○

上列當事人間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第(五)段關於「新化分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安南分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戴見草

法 官  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曜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6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