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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呂佳徵蘇秋津許麗華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0二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登科 律師
複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
複代理人
嚴宮妙 律師
被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住高雄市○○區○○街三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住高雄市○○區○○街九六號」。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提起抗告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涂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0二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