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35號
- 原告
- 鴻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龍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代理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邱政強、法官李協明、法官簡慧娟」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邱政強、法官詹日賢、法官簡慧娟」。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邱政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