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35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邱政強詹日賢簡慧娟

原告
鴻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乙○○代理市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邱政強、法官李協明、法官簡慧娟」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邱政強、法官詹日賢、法官簡慧娟」。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邱政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詹日賢

法 官  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曜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