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36號
94年度訴字第106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宗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楊秋娥
丁○○
上列當事人間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第(五)段關於「新化分處」之記載,應更正為「安南分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