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93號
94年度訴字第0029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判決(94年度訴字第293、2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5年5月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有前揭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