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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032號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戴見草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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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業於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戴見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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