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86號
- 原告
- 慶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邱政茂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台財訴字第094000305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6日收受訴願決定書(原告起訴狀誤載為94年5月27日收受訴願決定),此有財政部郵務送達證書乙紙附於訴願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94年5月27日起算,計至94年7月26日即已屆滿二個月(因原告設址於高雄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惟原告遲至94年8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起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