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91號
- 原告
- 大溢美術印刷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銘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大溢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大溢美術印刷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