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19號
- 聲請人
- 甘記醫藥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95年度裁字第139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當事人得聲請再審,固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2款所明文規定。惟按,對於已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管轄,此觀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5年6月29日95年度裁字第1397號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聲請人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已經本院另以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