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177號
- 原告
- 誌晟電器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月雲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即被上訴人)
- 代表人
- 乙○○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有其行政訴訟上訴狀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一件附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註: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