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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3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協明

原告
崇德管件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進德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莊代如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李協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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