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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865號

返還補助款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上訴人即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7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08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詹日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86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補助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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