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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088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原告
新屏東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銘錄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邱政茂局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

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訴願決定ˋ訴願決定及均撤銷。

事實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6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戴 見 草

法 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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