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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蘇秋津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號

上訴人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啟銘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第一庭   法 官 蘇秋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稅捐稽徵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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