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00015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江幸垠許麗華簡慧娟

聲請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3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82%,餘由聲請人負擔;至於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扣除相對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第一審之送達郵費新台幣(下同)850元,相對人應負擔82%,即697元(850×82%=697,四捨五入)。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7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曜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聲字第0001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