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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73號

土地鑑界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上 訴 人即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土地鑑界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2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07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鑑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