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採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許麗華
- 法定代理人陳碧蓮、管建興
- 上訴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臺東縣消防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94號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碧蓮 被 上訴 人 臺東縣消防局 代 表 人 管建興 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東縣消防局間採購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 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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