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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採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江幸垠簡慧娟許麗華
  •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管建興

  • 上訴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臺東縣消防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94號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碧蓮 被 上訴 人 臺東縣消防局 代 表 人 管建興 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東縣消防局間採購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 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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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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