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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21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許麗華

上訴人
許盛哲即祥富電子遊藝場
送達代收人
吳欣霈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 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1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4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美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42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