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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1號

採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許麗華

上訴人
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採購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採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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