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南縣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處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縣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江幸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73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