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60號
- 聲請人
- 岡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96年度裁字第31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132號裁定,以該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