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6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江幸垠許麗華簡慧娟

聲請人
岡合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96年度裁字第31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132號裁定,以該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許 麗 華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