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號
- 上訴人
- 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李啟銘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