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五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五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三、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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