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00015號
- 聲請人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3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82%,餘由聲請人負擔;至於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扣除相對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第一審之送達郵費新台幣(下同)850元,相對人應負擔82%,即697元(850×82%=697,四捨五入)。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7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