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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4號

菸酒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許麗華

原告
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台財訴字第095005258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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