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4號
- 原告
- 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台財訴字第095005258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184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台財訴字第095005258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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