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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1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戴見草

上訴人
旭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原名薛文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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