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10號
- 上訴人
- 旭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原名薛文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021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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