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10號上 訴 人 旭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原名薛文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李 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