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許盛哲即祥富電子遊藝場
- 送達代收人
- 吳欣霈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 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1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4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42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