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呂佳徵蘇秋津林勇奮

上訴人
龍德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96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7年2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