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原 告 凱韋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台財訴字第0九六000三七八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台中關稅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台中縣,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七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林勇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十七 日書記官 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