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
- 原告
- 凱韋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台財訴字第0九六000三七八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台中關稅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台中縣,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