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戶政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96年度訴字第 5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乙○○ 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原告不服台南市政府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南市法濟字第 095095164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訟法第 106條第1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請核發訴外人丁淑蘭戶籍謄本,經被告以其申請案與戶籍法第 9條規定不符而不予核發。原告不服,經向台南市政府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經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9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掛號郵件登記簿、96年3月13日高監澄總字第0960001260號函、96年3月27日高監澄總字第0960001603號函、原告96年 3月27日說明書乙紙附卷足稽。則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95年10月20日起算,因臺灣高雄監獄設於高雄縣,扣除在途期間 4日,計至95年12月25日(原屆滿日為12月23日,適逢星期六,往後順延)即已屆滿二個月。惟原告遲至96年1月3日始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起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詹日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玫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 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戶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