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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72號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江幸垠

原告
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鍾典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複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第二庭法 官  江幸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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